南国早报全君兰整理
婚前共出资买的房产离婚该如何分割
汪小姐问:我和丈夫谈恋爱时,男方父母出资50万元,我的父母出资10万元,一起购买了婚房,但产权证上只登记有我的名字。房产借贷40万元,婚后我们一起还贷10万元,现在还有30万元的贷款未还。近年来由于感情不和,我们打算离婚,请问上述房产应按什么原则分割?
林树昌律师解答:依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七条,并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该房产属于汪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男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父母也有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虽仍为产证登记人即汪小姐的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也为汪小姐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男方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由汪小姐予以返还。对于房价的溢价部分,还应当结合婚后还贷比例等具体情况,确定汪小姐对男方的补偿金额。
调解协议履行后
是否还能索赔
李先生问:2012年,我发生交通事故,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我与肇事单位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肇事单位赔偿我的损失十几万元,我拿到钱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向肇事单位主张权利。协议达成后,肇事单位支付了赔偿款。过了两年,我的旧伤复发,所花医疗费超过了当时所得的赔偿款。请问,我现在还可以要求肇事单位赔偿吗?
胡兆富律师解答:李先生的问题在实务处理上比较复杂,没有标准答案。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达成且已履行完毕,可认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因此,李先生要求肇事单位另行赔偿其损失,如肇事单位不同意,比较困难。当然,如果李先生有证据充分证明当年签订协议时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正等情形,就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协议。
8月25日(周五)值班律师
上午周赵莲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超十年,擅长劳务纠纷,知识产权,房地产
下午赵明堂广西广合律师事务所,擅长刑事辩护、各种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及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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