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杨玲)记者8月29日从广西消委会获悉,今年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与各地消费者协会共同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向广大消费者征集意见。从征集到的意见来看,快件延误、丢失、损毁的赔偿问题;快递企业义务及民事责任;贵重物品、保价和保险问题;行政监管及处罚和签收问题,成为消费者关注度比较高的问题。
据了解,围绕《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消费者权益的重点问题,消费者提出了修改意见。“快递企业应采取切实措施,对快递包装重复利用,履行社会责任。”“新建小区应当规划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并设置智能快件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包括开办的快递始端网点、末端网点)应当办理营业执照。”消费者对于快递包装的循环使用、设置智能快件箱和快递末端网点的设立,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在关于快递企业之间的责任方面,根据消费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消委会组织也建议快递企业应当实行首接首赔(由首先接到诉求的企业先行赔偿,防止发生相互推诿)。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用户可以要求该商标、商号或者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对于贵重物品及保价方面,消费者建议应明确贵重物品的定义、标准。消费者对贵重物品的理解各不相同,如合同、发票、证件、录取通知书、录音等,可能具有无法衡量的价值。同时,也有消费者认为要求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会增加消费者负担,使经营者转嫁自身的经营风险。各地消协也建议快递企业未尽到合同条款、快件保价的提醒义务或者其他应尽告知义务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此外,关于丢失赔偿,消费者建议明确延误损失的责任承担。消委会则建议,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应按照《民法》《合同法》中关于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赔偿。寄件人能够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或实际损失超过约定保价金额的,应当按照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消费者和消委会均建议应当强制快递企业投保责任保险。另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是快递行业的热点问题,应明确快递企业的相关保护措施。快递企业送件时收件人不在,可能面临快件被冒领、丢失、损毁的风险,应当明确代签人身份及代签风险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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