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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可否出具 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证明?

来源:西江都市报 2017-09-05 15:13   https://www.yybnet.net/

梧州零距离网友 覃超平

本人在深圳工作,想把孩子带到身边读书。因为本人2008年生育一女孩,2015年又生育了一男孩,学校要求户籍地出具缓征收社会抚养费证明。本人孩子的户口在广西,请问当地有关部门可否出具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证明?

卫生计生委网络发言人回复:

2015年的违法生育行为,适用于2014年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按照《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开除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以收养等形式规避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婚外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

根据2014年3月正式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违法生育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目前暂无出具“缓征收社会抚养费证明”等证明材料的文件依据。如果是由于实际困难不能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决定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周年,第一次缴纳应当不低于应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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