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据《南宁晚报》报道,21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禁止让未满8周岁或者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另外,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本单位职工12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
《办法》规定了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三轮车;不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针对寒暑假期间孩子的管教问题,《办法》有关内容做出了“温情”规定。比如,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未成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职工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办法》对留守儿童的父母也提出了要求,提醒他们要及时与子女联系,了解孩子各方面的生活状况。《办法》规定了父母外出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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