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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龚文颖
近日,南宁市第二十六中学五象校区拆除宿舍靠近走廊一面的所有窗帘,不允许学生对窗口做任何遮挡。此举引来网友们议论,有人认为窗帘拆除后阳光直射进宿舍,影响休息,而且女生睡觉时脱换衣服也不方便,有暴露隐私之忧。该校表示,拆除窗帘是从保障室内安全、防止学生夜不归宿等角度出发,对休息影响也不大。(相关报道详见本报9月22日A6版)
这个举措很容易让人想到一个词——见招拆招。因为有学生在熄灯后点蜡烛看书,或个别学生夜不归宿,拆掉窗帘可以方便宿舍管理员巡视。这一招看上去立竿见影,但若是剧情再往下发展,变成了“猫捉老鼠”式的斗智,是不是还得再出台一些新规,例如,休息时间不允许学生锁门?
“见招拆招”并不鲜见,是很多单位、部门管理层的思维模式。对于一个学校来说,学生众多、管理人员有限、安全监控设施建设投入大,都是客观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解决起来并不轻松,于是,采取一些简单粗暴的方式,似乎更快速、更有效。
提到学生寝室,历年历届学生的抱怨不少,例如,检查寝室、限制使用电器、不装空调等。撇开其他不谈,笔者首先有一个疑问:学校究竟有没有权力做出诸如此类的限制性规定?这就涉及到寝室、宿舍在法律性质定位中,是否属于住宅的问题。
然而这个问题一直充满争议,笔者查阅资料,在2015年12月,哈尔滨工业大学曾经出台一则校规,不允许学生在寝室内玩电脑游戏(包括手机游戏),一些辅导员甚至进一步规定,电脑及手机中游戏必须卸载,定时检查,一经发现将没收。
类似的新闻,在国内不少高校频繁发生。也许校方的初衷是好的,也获得了不少支持的声音,但在笔者看来,在制定校规时,明确区分公与私的范畴,才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的法制思维。学生寝室虽然属于校有财产,但学生在寝室内的生活情况和个人隐私,仍然受相关法律保护。
其次,“见招拆招”未必时时奏效。学校的集体宿舍生活,目的是培训学生自立、处理和人际交往的能力,过度细化的规定和限制,在长远的角度看是无甚必要的。同时还要注意方式和方法,例如在这一事件中,如果校方考虑将窗帘装在窗台外侧,管理员巡查、察看后再放下,这要比直接拆除窗帘引起的反感要少得多。
在现实中,我们不得不承认,许多学校的规定,目的大多指向消防、人身安全等问题。从这些安全因素考量,对寝室内进行一定程度的检查和限制,都存在一定合理性。但在实施过程中,“隐私”和“方式”不能不加以考虑,毕竟年轻的学生们背负着将来的希望,他们在学校里学习的,恰恰就是如何成为一个遵纪守法、体面尊严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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