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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新政来袭,11种情形可退房

来源:南国城报 2018-01-10 13:17   https://www.yybnet.net/

此前一些楼盘推出的无理由退房,备受购房者关注。(图文无关)

□Text/记者易柳燕Photo/何俊涛

买房这件事,还得做最充足的准备以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比如签订买房合同或者正式入住之后,后期若出现一些问题,我们能否退房?日前,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其中对商品房消费者的一些合法权益进行了梳理。

背景

权益受侵,购房“疼痛难忍”

每年3·15前,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都会公布前一年的消费维权数据。据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数据未出)全年共接到房地产相关行业的咨询与投诉案件共471宗,但这其中仅有38件最终受理。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无论是咨询件还是受理件均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

现象

纠纷频繁,维权事件常发生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壮大,一些关于房屋质量、合同纠纷等方面的案件开始逐年增多,诸多消费者求助无门的事件层出不穷。

记者调查发现,在诸多的案例中有关于何种情况下消费者可以合法退房的案例最受关注。曾亲身经历过退房纠纷的市民王先生表示,自己曾因开发商隐瞒商品房结构变更问题而与开发商产生过退房纠纷。虽然最终通过法律的途径得到了一定的补偿,但王先生依旧对更改结构后的户型不甚满意。

这样的事件并不是偶然,许多消费者在发现一些质量问题的时候,甚至时常会采取一些过激的维权行为。如2015年旧机场某楼盘,关于逾期交房且房屋质量问题颇多的事件,引来了30余名业主拉横幅抗议事件;2016年,某精装房59余名业主聚集营销中心拉出“精装房变破烂房”横幅,对抗开发商事件;又如2017年,某项目业主联合同期百余业主联名将上书,将项目质量问题公开并上传至贴吧引发社会舆论事件......维权事件频发的背后也折射出消费者相关权益并没有受到很好保护这一问题。

探因

把控不严,退房衍生新特点

从客观事实来看,每套房屋背后都涉及一宗独立的不动产交易,购房者提出退房的情形与事由也各不相同。

“事实上,柳州房地产高速发展的今天,退房事件并不少见,尤其是在国家宏观调控最严厉的时候。只是后来房地产形势反转,所以退房的苗头被涨价现象迅速掩盖。但今年的形势与前几年有很大不同,退房现象已从暗流涌动发展到潮头涌起,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这也是为什么政府会出台相关政策的原因。”广西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海艺表示,今年的退房纠纷与以往相比,还多了新的特点:第一,退房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开发商价格突降或突升引发的。第二,购房者提出的退房事由中除了常见的质量问题外,规划设计变更、配套移位或缺失、项目周边重大变化、调控政策影响等也成为新的热点退房事由。第三,提出退房的时间节点提前,以往购房者提出退房时间一般在交房阶段,现在这个节点大大提前,在房屋预订阶段、签约阶段就提出退房的也不在少数。

此外,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开发商表示,在业内确实存在一些项目房屋质量把控不够严格的现象,出于利益与项目名誉等多方原因,项目会选择拒绝退房,更有甚者,在合同定制之初便将此类风险记录在内。

政策

保驾护航,11种情形可退房

为此,针对日益增多的房产纠纷,2017年12月1日下午,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条例》中规定的符合退房条件的情形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购房者在买房的时候,开发商在卖房的时候,都能做一些更为理性的约定。

从内容上来看,《条例》除了禁止了一些商品房的操作潜规则外,还明确规定了11种可以退房的情形。也就是说,今后只要存在有这11种情形之一,购房者可选择退房,并要求销售商退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此,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条例》的出台确保了消费者的权益,为将来纠纷事件出现后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更为消费者的维权指出了一条明路。

此外,柳州联发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蒋赵军表示,《条例》对房地产市场的运行起到了一个净化以及控制的作用,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能让一些操作不规范的市场现象得以清除。与此同时,广西同众房地产顾问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洋也提出建议,在有《条例》保障的前提下,购房者一旦发现自己权益受损,要做到合理维权,尽量做到“先礼后兵”。

相关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11种可以退房的情形:

1、是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2、是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销售的;

3、是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

4、是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5、是故意隐瞒商品房已经被抵押、销售或者属于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

6、是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7、是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8、是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严重不符的;

9、是违反合同约定,延迟交付,经催告后3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10、是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证书的;

11、是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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