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阮子文
律师说法
读者叶女士:我所住小区公共活动区域本来就少,近期物业还在占地面积200多平方米的小广场上建起了一个玻璃房。起初物业承诺玻璃房用于丰富住户的业余生活,在里面免费展览或组织活动。但前几天我发现,玻璃房里的娱乐活动都是需要收费的。开发商占用小区公共空间且进行收费项目,是否合理?
律师解答
依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将房屋售出并交付买受人后,其作为建设项目的开发商对小区土地所享有的相关权益也随之转移,即使部分房屋未售出,其也仅仅与小区的其他业主一样,对小区业主共用部分的土地享有共有的权益,无权“独占”属于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相应权益的土地修建构筑物或者从事经营活动。
如果开发商修建该玻璃房时未向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建成后也没有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属登记,玻璃房建成后是租赁给他人使用,并经营收费的,且其后的用途违背了对业主的承诺。则开发商的行为侵害了业主们的权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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