座谈会现场
○○记者 莫小珊
通讯员 李婕
晚报讯 “如果是消费者延误了三包期限,那该怎么办?”“一些高端商品价值比较高,规定的预付卡金额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要如何解决?”18日,市工商局召开学习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座谈会。会上,针对条例内容,在场的18家企业代表纷纷提出疑问。
晚报曾报道过不少有关预付卡的消费纠纷,如最近报道的市民廖先生在跃进路办理了预付卡,他去健身时,发现健身房与实际宣传不符,他想退卡商家却借故拖延,还有瑶聚堂养生会所、佐佑健身房跑路等案例,不少市民对此印象深刻。今年1月1日开始,新《消保条例》正式实施,对包括预付卡在内的很多消费行为都做出了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经营者与消费者要订立书面合同,要具体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种类、数量、功能、质量、履行期限和方式、解除合同、退款方式等事项;法人经营者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五千元;预付卡金额超过法定最高限额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超过限额部分的款额,经营者不得因此减少或者取消已经承诺的优惠。
除了给预付卡作出规定,修订后的《消保条例》关于家用汽车产品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条件,也更为宽松了,增加了几种可以整车更换或者退货的情形。如自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且行驶里程未超过三千公里可以申请整车更换或者退货。二手汽车销售也不再是口头成交,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买一赠一”的消费模式中,赠送的商品商家也应该保证质量,承担修理、更换以及其他民事责任。如果因商品质量问题,发生退货、退款的情形,不得要求消费者退还奖品、赠品。
修订后的《消保条例》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针对问题较多的预付款消费、三包退换更换等消费环节,明确了纠纷处理方式,降低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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