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跃文
“我每月收入就那么点,还要扣我工资,怎么活啊?”28日,市民张先生向晚报热线2821100求助称,因为仓库的货物不翼而飞,老板要求他赔偿并作出罚款处理,目前已连续两个月的部分工资被扣下。张先生觉得很委屈,他认为这种做法很不合理,却不知道该怎么办。
张先生介绍,他在一家仓库做保安,主要负责货物进出登记工作。今年1月底的一天晚上,张先生在巡查时发现仓库货物凌乱,有明显被翻动的痕迹,于是他立即向老板报告了该情况。随后,老板赶到仓库查看、清点,确认部分货物被偷。
事发后,张先生感到自责和不安。几天后,老板作出处理决定,要求张先生赔偿货物损失4000元,此外还要罚款800元。张先生表示不接受,他说作为仓库保安,自己在工作中一直尽心尽责,即使要对货物的丢失负责任,也不至于承担所有责任和罚款。张先生多次找老板协商,希望进行适当赔偿,老板均予以拒绝。
纠纷没有得到化解,张先生也未按期上交赔偿款和罚款。老板后来通知张先生,将从1月份开始扣工资,每月扣除1000元,直到扣满4800元为止。“工资是我应该得的,怎能说扣就扣呢?”张先生认为老板的做法没有依据,此前双方也没有相关约定,于是他又多次找老板理论,请求发放工资。但老板坚持要张先生为其过错埋单。无奈之下,张先生向晚报求助。
那么,扣除工资的做法是否合理?张先生是否要担责呢?记者就此采访了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
黄华律师介绍,工资是员工生活的主要来源,指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或者行业规定,或者根据与员工之间的约定,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按照有关规定,工资应该按期支付,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而在广西,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工资支付周期。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擅自扣除员工工资,只有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等情况时,用人单位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至于用工资进行赔偿的问题,黄华律师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黄华律师表示,如果张先生对仓库货物被盗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承担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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