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2018年防汛抗旱工作,落实防汛抗旱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的规定,现将市、县(市、区)防汛抗旱行政责任人和安全管理责任人,以及全市水库(水电站)、重点防洪堤(闸)防汛行政责任人和防汛安全管理责任人名单予以公示。
请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切实履行防汛抗旱工作职责,及时上岗到位,督促落实各项防汛抗旱措施,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逐级落实辖区相关防汛抗旱责任人,明确防汛抗旱责任,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监督。要严肃防汛抗旱纪律,严格责任追究,对因玩忽职守、工作不力等造成严重损失的防汛抗旱责任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梧州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018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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