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孙晓梅
男子秦某在将自己发明的内燃机节油活塞专利权转让给广西某科技公司期间,因协议内容不规范,双方在两个月内先后签订了4份协议。此后,秦某因迟迟拿不到自己认为对方应当支付的上百万元转让费余款,而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4月4日,在南宁市中级法院的庭审现场,当事双方为到底哪一份协议有效各持己见。
纠纷
是180万元还是27万元?
秦某是一内燃机节油活塞专利的原专利权人。秦某诉称,2016年10月11日,他与广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申请)权转让协议,约定由秦某将该内燃机节油活塞专利转让给该科技有限公司,转让费为180万元,分3期支付,第一次支付27.66万元。协议签订后,秦某就把专利转让过户给了该公司。2016年10月18日,因税费承担问题没约定清楚,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同年11月28日,科技公司方面向秦某支付了27.66万元,之后就未再向秦某支付剩余款项。
秦某诉称,2016年12月25日,为了得到剩余转让费,他又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除了“内燃机节油活塞”的专利,秦某还要把“耐磨活塞环”和“耐高温内燃机气缸垫的制造方法”两项专利一并转让给该公司,转让费包括在此前约定的180万元费用中。秦某说:“这两个专利在签订协议时属于无效专利,这一点我们双方都是清楚的,对方说签这个协议只是为了方便他们用我的名字和头像做广告,以及向其他股东要资金。”秦某还表示,当天,他在没看清楚内容的情况下,应该公司要求又在另一份转让协议上签了字,这份协议中注明“内燃机节油活塞”转让费仅为27.66万元。
秦某的代理律师称,一个内燃机节油活塞的专利转让价从180万元骤降至20多万元,是不符合日常逻辑思维的,秦某也不可能同意,因此秦某是在对方的欺诈下签下了那份协议,并非秦某的真实意思表达。且双方当事人都知道后两个专利是无效的,因此,这两个专利的转让协议实际上也是无效的。为此,秦某诉请法院依法撤销那份“内燃机节油活塞专利权转让费为27.66万元”的转让协议,判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其剩余的专利转让费152.34万元。
焦点
哪一份转让协议才是有效的?
科技公司的代理律师却坚持最后一份转让协议是有效的。该律师称,第一个专利转让前,双方对转让费有过协议,并约定“第一个专利转让费为27.66万元”,专利过户后,秦某于2016年12月25日再次签字确认了第一个专利的转让费是27.66万元。其次,双方在签订关于后两个专利的协议时,科技公司方面并不知道这两个专利是无效的。此外,秦某作为一名成年人,自愿签了多份协议,现在却主张其中一份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这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秦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择日宣判。
提醒
规范拟定合同方能规避风险
知识产权交易纠纷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如技术合同纠纷、专利合同纠纷、著作权合同纠纷、商标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等。近几年来,南宁市中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逐年增多,其中主要以违反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纠纷为主。
主审法官表示,现实中,因知识产权交易合同文本订立不规范引发纠纷的现象比比皆是,其中合同条款不完备、条款约定不明确、用词不规范等现象较为突出,这给交易的正常开展埋下了隐患。因此,法官提醒:要防范交易风险,必须从源头做起,在拟定知识产权交易合同时条款约定要完整明确。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李俊)4月6日,第十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北海“魅力之城”系列活动,“中国体育彩票杯”2018梦想成真·一带一路(北海)国际青少年足球邀请赛在北海市海浪足球训练基地东区盛大开幕。本次赛事...
广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广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