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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程汉鹏
近日,自治区教育厅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落实〈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方案》,不仅对何为“欺凌”进行了定义,还出台了一系列举措,全面防治中小学生欺凌行为。方案指出,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和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司法部门依法处置,做好相关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审判等工作。(相关报道见本报昨日A2版)
广西11个部门联合印发实施方案,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以及指出严重欺凌要及时联络司法部门处置,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梳理国内近年来频发的诸多校园欺凌事件,多是群殴居多,以多欺少。但此类事件发生后,行为人往往因未成年或犯罪情节较轻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道德说教后多是仅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我国在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时,一方面强调对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却对青少年之间的欺凌现象及严重后果研究不足,总是侧重用道德教育和行政处理方式解决问题,导致法律对青少年警示作用削弱。
治理校园欺凌行为,亟需构筑反欺凌体系。国外的一些做法可以借鉴。如以色列要求每一所学校都建立反欺凌体系,在容易发生校园欺凌的地方,如放学后的走廊和厕所,或教师监控不力的时间段,增加警力和教师等;英国采取学校为主,结合家庭、社会、司法的综合预防模式,制定专门针对校园欺凌的政策法规;德国的打击力度最大,对两次记过后仍不思悔改的“小霸王”,校方有权把他送到不良少年管教部门给予强制管教。
近年来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建议应尽快制定专门的反校园欺凌法规,明确家长、学校、社区、公安、司法等的职责,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大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的惩罚力度,对校园凌虐保持高压态势,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在法律之外,社会的职责与作用尤其需要重申。要认识到,校园欺凌问题的解决,不能一味被动倚靠社会与每代人的自我治愈来完成。社会组织是否可以适时而动,教育体制改革是否应有更宽阔的眼界与更厚重的责任感,家庭、政府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是否需要重新定位,这些都是待解题。同样,面对校园欺凌事件,我们不能单一的反思,更需要做出快速反应,要建立切实可行的措施,以及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坚决防范、制止此类行为,尽最大努力使发生率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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