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黄冠毅 罗颖)5月16日上午,良庆区法院公开宣判广西教育厅高校工委统战部原部长李宁受贿案,对被告人李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1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宁担任广西课程教材发展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广西中小学课程教材和进校书刊的选用、确定、目录公布以及中小学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采购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分别收受王某等6人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06万元,并收受王某所送的翡翠挂件2个、玉石摆件1件、仿景德镇花瓶1对。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庭根据被告人李宁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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