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调解、处理山林权属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先行调解、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山林权属纠纷的调解、处理负总责;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山林权属纠纷调解、处理的具体工作。在山林权属纠纷解决之前,权属纠纷当事人不得单方改变纠纷范围内的山林利用现状,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权属纠纷当事人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山林权属纠纷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得阻挠、妨碍权属纠纷调解、处理工作。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应当先行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进行确权。
因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引起的土地使用权争议、行政区域边界争议,不适用山林纠纷的调处。
北海市林业执法支队
新闻推荐
中国-东盟工程项目合作与发展论坛在邕论剑 广西工业级无人机受关注
本报讯(记者彭媛媛)昨日,第八届中国-东盟工程项目合作与发展论坛在南宁开幕。来自中国、缅甸、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的300多...
广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广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