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死亡者的遗体在殡仪馆的存放期不得超过7日。遗体需要延期存放的,应当在存放之日起7日内向殡仪馆办理申请延期存放手续,延期存放不得超过30日;因特殊情况延期存放需超过30日的,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批准。遗体延期存放费用由延期存放申请人支付。凡不按前款规定办理延期存放批准手续的,殡仪馆应当将遗体在准予存放期限满后火化。我处拟对以下超期存放尸体进行处理,请有关事主在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我处办理尸体火化或延期存放事宜。逾期不办我处将依据前述条例规定对尸体进行火化。
联系电话:2616503.2612444
特此公告!
柳州市殡葬管理处
201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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