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谈巷议
□广西罗志华
2月18日,广东省消委会就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以身高排除和限制不特定大多数未成年消费者权利的侵害行为;以恰当有效的方式依法给予全部未成年消费者应有的优惠;就其侵害行为在主流媒体重要版面上公开赔礼道歉。据称,这是我国首宗未成年人消费权益保护公益诉讼。(据《新京报》2月18日报道)
广东省消委会的诉讼理由是充分的。他们认为,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所有未成年人在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及参与旅游活动时有权平等享受票价优惠,不应受身高影响。若部分游乐场、公园等场所以格式条款、单方规定限制身高“超标”的未成年人享受票价优惠,等于变相“惩罚高个子”,对长得高、长得快的未成年人十分不公平,侵犯了这部分消费者的平等权和公平交易权,同时也存在个体歧视、价格歧视等问题。
话虽如此,但以身高作为优惠标准,是存在多年的普遍做法,这样做的主要原因,是过去在门票优惠等方面,以身高而非年龄来界定未成年人。这样一来,未成年人门票优惠对象之争,就变成了界定未成年人的标准之争。
更应该看到,这种做法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过去我国儿童普遍没有身份证,界定未成年人的比较可靠和通用的方式是身高,并且当时确定1.4米的身高界线,也考虑到了儿童平均身高这个因素。一个约定俗成的普遍做法,要想撼动存在诸多不易。
但从情理上讲,随着营养的改善,近年来我国儿童的平均身高增长明显。再加上当前未成年人也可办理身份证,能够证明未成年人年龄的渠道也越来越丰富,单纯用身高作为界定标准的做法显然已不合时宜,为身材较高的未成年人争取本属于他们的权利,已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
《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将迎来大修,在修法征求意见之前,以首宗未成年人公益诉讼的方式,向社会抛出这一议题,可谓正当其时,有利于通过修法,将儿童票的优惠对象加以明确。若如此,存在多年的儿童票标准之争,就会随着该法的修改而得到彻底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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