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泫达先生:
我司与贵方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经营农机二厂(铺号:A栋4楼3#)。自2019年2月5日起,贵方经营店铺歇业已超过一个月,并未缴纳租金等费用,已构成违约。
我司于2019年4月1日收回该商铺,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不予退还合同保证金。
特此函告
广西梧州嘉华置业有限公司
2019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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