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吴钊的申请,于2018年9月30日裁定受理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地立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广西桂三力(北海)律师事务所为地立公司的管理人。现查明,截至2019年11月26日,地立公司的负债总额为22452253.69元,可用于清偿到期债务的财产总额为3552992.43元;原登记在地立公司名下的剩余土地上已经建好房屋出售给多人,且买受人已居住多年,土地资产无法变现;地立公司已于2007年2月27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原公司人员已失联,原办公场所及账务账册等相关资料均不明。本院认为,地立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缺乏挽救的可能性,符合法定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裁定宣告北海地立物业发展公司破产。
特此公告。
2019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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