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梁莹)日前,记者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获悉,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下发的通知,从1月1日起,我区全面取消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
通知要求,全区公立医疗机构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与此同时,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而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
据悉,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将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动态调整”“分级定价、重点扶持”“三医联动、协同推进”的原则,通过优化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进一步提高体现医疗服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检验价格,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合理运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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