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广西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日前印发,该《办法》有效期为两年,之前制定的相关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同时废止。
记者从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了解到,《办法》的出台走在了全国前列,属于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就广西矿业权出让管理工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对优化矿产资源配置,规范矿业权出让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办法》包括:矿业权出让定义、出让条件、采矿权以及探矿权出让前期工作、出让计划的报批程序以及管理、出让方式及组织实施、矿业权出让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矿山开采规模、服务年限应与储量规模相一致,大型矿山不超过30年、中型矿山不超过20年、小型矿山不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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