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记者/罗琦)3月6日,记者从自治区医保局了解到,该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通过加大扶持力度,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通知》明确,自2020年2月起,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企业及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参加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其中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最多不超过5个月;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最多不超过3个月,具体减征期限由各统筹区根据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情况确定。同时,对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通知》要求,各地在实施阶段性减征、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期间,确保待遇支付,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经初步匡算,实施减征政策后,预计全区可为企业减轻负担21亿元左右。为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各级医保部门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强化制度运行监测,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和参保人待遇及时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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