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被执行人应领取的工程款128万余元并交存至法院,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无视通知,拒绝协助履行,这一任性行为,付出代价。2月25日,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这得说到刘某申请执行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审理判决,林某应当支付刘某借款利息1257616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某的财产进行调查,查明林某对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0万元以及应领取的工程款1283955元。
玉州法院依法向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冻结并将林某应领取的工程款1283955元交存至法院。但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拒绝协助履行,且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未经玉州法院同意擅自向他人支付了应属于林某所有的工程款930万元。
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罔顾法律权威,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严重妨碍法院对该案的执行,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玉州法院遂依法对广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作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记者 陈梅 通讯员 吴业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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