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石慧琼整理
黄女士问:我去一家公司上班,约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现在试用期准备结束,公司说要和我解除劳动关系。我提出有3天的年休假没有休,要求补偿,但公司称没有补偿。公司做法合法吗?
关黎律师解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只要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就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工作1年”指的是社会工作时间,而不是在该公司的工作时间。法律法规没有对在试用期的劳动者作排除规定,因此,即使劳动者在试用期也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如果公司认为员工在试用期休假会对生产经营和考核等造成不利影响,可以在试用期结束后再安排休假;如果公司在员工试用期内未安排年休假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补偿。
12月3日(周四)值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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