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唐雪萍)骑乘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且拒不改正的,有可能被罚款50元;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乱停放电动自行车,可能受到500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拟将在全区推广。日前,记者了解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即日起至6月15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骑行电动自行车要佩戴头盔
停放充电有规可循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头盔。同时,借鉴外省市经验,对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的概念作了重新界定。
由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场所和设施建设滞后,乱停乱放普遍存在、随地可见,私拉、乱拉电线给电动自行车充电导致火灾事故时有发生。为了解决停放和安全充电问题,《征求意见稿》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场地、充电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停放充电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禁止在建筑物内的首层门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或者为蓄电池充电;禁止在标准层二楼以上建筑物专有部分为蓄电池充电;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插座为蓄电池充电;禁止电动自行车停放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禁止在没有防火分隔的室内区域为蓄电池充电等。
超标车拟设3年过渡期
加快淘汰在用未获认证车辆
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俗称超标车)如何设置使用期问题,一直是市民关注的热点,与市民用车密切相关。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对已经按照现行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登记取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为3年,自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同时,为尽快淘汰报废不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维护群众的利益,《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发放补贴等方式,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置换和提前报废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加快淘汰在用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对共享车辆使用与停放设置相关规定内容。其中,增加了对电子商务渠道销售车辆、电子商务平台和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原则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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