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孙超(男,1954年12月4日生)与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存款纠纷一案,经南宁市中院(2000)南市经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广西高院(2002)桂民一终字第97号民事终审判决书裁定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广西分行营业部承担支付判决书载明的存款本金及利息给原告孙超,现该案进入结案程序,为此,现声明凡涉及本案执行有异议的权利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联系孙超的法定代理人曾庆华,电话13688868163。逾期按法定程序结案。特此声明。
声明人:孙超
2021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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