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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习惯在基层法院调解中的作用

来源:贵港日报 2020-01-19 10:13   https://www.yybnet.net/
卢燕华

在当代社会环境下,除了法律法规对社会良好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之外,还有那些不容忽视的约定俗成的社会规范。它们扎根在于人们的骨髓中,约束着人们的行为,指导着人们的思想。合理地分配民俗习惯在补充法律所欠缺的漏洞和话语权,促进法院调解的最终成功,减少司法成本,有利于构建和谐司法环境,对增强司法的公信力和震慑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民俗习惯在基层法院的适用现状

现阶段,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城市、农村人口的频繁流动,民俗习惯与新时代观念的激烈融合与碰撞,给基层法院法官运用民俗审理民商事案件带来新的挑战。随着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进步,民俗习惯的适用环境更加成熟,其可以被人们接受的可能性更有把握,一定程度上,使得基层法院的调解工作进展得更顺利。法官接触的更多的是平民百姓,他们的法律知识可能相对淡薄,对于民间的风俗习惯的依赖性比较强,这时候,就要求法官要站在维护人民权益的立场上,切实解决他们的问题。

二、民俗习惯在基层法院调解当中的正面作用

(一)弥补法律在法院调解中的漏洞

毫无疑问,法律法规是法官审理案件首要选择,但是民俗习惯的正面作用是不容小觑的。比方说关于悔婚和离婚能否要求彩礼返还的问题。有些法律专家认为给付彩礼是基于缔结婚姻的目的而实施的给付行为,是附结婚条件的赠与。因此,收受彩礼的一方应当履行结婚的承诺,如悔婚需要返还彩礼。而持另一种看法的人则认为尽管现有规范并不完美,但推动立法也并非易事。由此可见,在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无论是从完善立法还是调解案件的角度来看,都应引入民俗习惯的考量。对于彩礼的性质,法学界有一定的争论,但“没有彩礼,新娘应该不会答应嫁给男方”这个是大家比较清楚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男方需要在订婚前后向女方给付一定的彩礼。如果说男方送出彩礼之后的不久,女方觉得其不想和男方有任何婚约关系了,就此想终止。但是男方可能想,刚跟女方交往一年,一万多块彩礼钱就打水漂,于是他拿起法律的武器,将女方诉诸法院,要求其返还部分彩礼。像这样的案件法院最后的判决结果也不尽相同。比方下面的两个案子:一个是女方收了男方给付三万元的彩礼,最终是女方提出要解除婚约;而另外一个女方收了两万元彩礼,男方提出解除婚约。如果是男方向女方提出来解除婚约的,从民间风俗习惯的角度上来说,男方提出解除的,往往毫无所获;而如果是女方向男方提出来解除婚约的,则很有可能女方将要全额或部分退还彩礼。判决的结果一般不尽相同,比如前一个,有些判决返还80%,而有些判决则只需返还30%。在这个时候,审判员一定要在兼顾参考法律法规的同时,也要酌情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否则就会引起当事人的不满。

(二)有效提高调解率和加快结案速度

近十多年来,“调解”已经成为法院处理审判的重要手段。有一个案例,黄某诉赖某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起诉被告赖某欠其货款607845元,被告赖某辩称,在交易过程中于2015年4月经过原告发来的查询函,双方进行了对账,并于当天已经偿还18万货款给原告,因此原告所说的欠607845元并不是真实的,同时提交一份退货凭证作为证据。但是该退货凭证是原告在2014年发给被告的一份报价单,并指出凭证里面的锰矿原材料的名称、数量和价格是原告所写的,其余都是被告后来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恶意添加的。最后经审查,法院根据当地的交易习惯,如果如被告辩称,这份是退货凭证,里面的所有内容包括锰矿原材料的名称、价格和数量应该是由被告填写,即使是由原告收货方所写,也应该是全部由其所写,而不应该双方一人写一半,被告的辩解显然不合情理,不符当地的交易习俗。最后经鉴定,两个笔迹并不是同一时间段所写,所以,法官对被告的辩称不予认定。最后,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在这个案例当中,就充分显示了民俗习惯在法院调解中的作用,大大提高了调解率以及结案速度。

三、民俗习惯在基层法院调解中存在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民俗习惯在法院调解中的“度”较有难度

并不是任何民俗习惯都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裁判依据的,因为当某一个案件涉及到具体的民俗习惯的时候,法官还存在着一个辨别“善俗”与“恶俗”的问题,当习惯法和制定法发生冲突,民俗习惯的司法证明存在模糊,比如在审判最普遍的民间借贷案件以及返还彩礼纠纷的时候,最后的裁判结果肯定涉及一个“度”的问题,法官该不该运用民俗习惯,如果运用,该运用的比例是多少。如果稍微处理不当,没有把握好“度”,往往会出现“案结事不了”的问题,加强对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用有待提高,亟待更多的人去挖掘它的潜在规则。

(二)司法人员不够重视以及无法正确运用民俗习惯

一些审判员审理案件经验不足,灵活性不大,对民事审判较强的“辨论性”色彩尚未完全接受和适应,审判思维仍停留在旧有的庭审模式上,主持民事审判活动时不能摒弃旧的“纠问式”审理方式,往往忘却自己在庭审中的中立地位,不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特别是有一些法官审理案件多年,已经形成了根深蒂固的审理案件的个人习惯,他们已经习惯于直接地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来作为审判案件的最大甚至唯一的依据。自然,这样的审判结果往往不能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另外,在司法系统里面,也不太重视民俗习惯的作用,作为审判人员这个群体,也大都没有强大的动力和意识去重视民俗习惯在审判中的作用。同样,有的法官并不擅长运用良好的手段进行调解,很少运用民俗习惯这一重大力量去促进调解的有效进展。

四、充分发挥民俗习惯在法院调解中的作用的应对举措

(一)建立完整的关于民俗习惯在调解工作中的运行机制

要想最佳地运用民俗习惯,发挥其应该有的效力,首要的方法是对不同地域的民俗习惯运用询问、调查,同时,要注意挖掘地方性民俗习惯,最后整理总结出全面的书籍。还要注意分门别类,以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分类编辑社交活动的民俗习惯。另外,要兼顾按照民族以及区域来进行划分。最后,要注意民俗习惯会随着社会发展变化而随之变化。所以,一定要注意及时更新民俗习惯。最后,民俗习惯必须合乎制定法规则、符合公序良俗和公共政策原则。同时,民俗习惯进入司法裁判亦必须坚持有限性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和坚持最后救济原则。

(二)正确权衡法律与民俗习惯的天平

“调解”已经成为法院处理审判,特别是处理案件最重要的结案手段。有个关于追偿权纠纷的案例,其具体案情是这样的,原告是一个某投资公司,其名下有一个员工推荐了一个关于投资管理的平台给该公司,当时交易时双方承诺由于软件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该员工负责。后来,在具体使用该软件时,一名客户亏损了2万元,客户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公司出于诚信以及考虑到日后的经营问题,向客户赔偿了2万元。之后,员工想回公司拿回属于其个人的笔记本电脑,该公司负责人不给该员工拿回,并要求该员工对推荐的软件的亏损问题进行赔偿,员工由此写下了一张2万元的欠条。被告即该员工辩称他们之间并没有说明亏损由他承担,当时写下欠条是由于收到公司的胁迫,如果不写下欠条就不返还电脑。这样的案例,并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所以,要综合参考相关的法律,以及当地的一些风俗习惯。

结语

民俗习惯要成为司法审判特别是促进调解工作的一副良药,展示出其最该有的作用,并不是一件难事,只要国家足够重视并采取相应行动,未来的审判工作会更顺利,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作者系桂平市人民法院书记员。此文荣获第五届民族区域法治论坛征文优秀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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