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有效管理见义勇为基金,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港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公民申请见义勇为基金奖励和补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基金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员若干人,基金会负责筹集和管理见义勇为基金。
市、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组成,由市、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基金会办事机构设于市、县市区社会治安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一)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途径。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资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将向捐资捐资者颁发荣誉证书。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基金的用途时,经捐赠者同意,基金会可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五条见义勇为基金使用的范围:
(一)对见义勇为公民的奖励和保护,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慰问、表彰见义勇为公民;
(三)鼓励见义勇为其他支出。
第六条见义勇为的范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下列积极行为:一是制止不法侵害;二是抢险救灾;三是舍己救人;四是其他积极救助行为。
第七条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一般由见义勇为实施地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受理认定,在全市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市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受理认定。
受理认定的程序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见义勇为基金的申报和审批:
申请见义勇为基金奖励,应先申请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由认定机构提出奖励意见,经本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后发给见义勇为公民。
对见义勇为公民的表彰奖励,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
第九条见义勇为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监督。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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