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决定邀请下列不是市四届人大代表的人员列席贵港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1.在贵港市工作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和贵港市选举产生并在贵港市工作的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代表;2.市四届政协委员;3.市长助理;4.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5.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6.市委副秘书长;7.市政府副秘书长;8.市人大机关副处级以上在职干部;9.市直机关、单位、团体主要负责人,中直、区直驻贵单位主要负责人;10.退休干部代表;11.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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