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讯 每天交付一定的租金,就可以在租赁汽车公司里挑选到不同款式不同品牌的汽车。由于刘晓、刘达在租赁期间发生车祸而无法偿清汽车租车费用和逾期的利息,某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一纸诉状把两父子告上了法庭。
2010年12月19日,刘晓和父亲刘达到贵港市某汽车出租公司处租用一辆小轿车使用。双方当日签订了一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200元/天。租期满后,刘晓、刘达告知出租公司想继续租用该车,出租车公司依照双方于2010年12月19日签订的合同约定,同意刘晓两人继续租用该车。2011年1月31日,刘达驾驶租用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住院治疗花了一大笔费用,家庭生活陷入拮据的状态。同年3月17日,刘晓将车归还给出租公司,并支付了部分租车费用,对尚欠租金的10450元,双方约定余下的租金和利息在一个月内付清。但清偿期届满后,经出租车公司多次催款,刘晓、刘达仍未履行清偿义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出租车公司无奈之下向覃塘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晓、刘达父子两人立即清偿欠款10450元,并责令其支付逾期利息。
该院民二庭连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了解到被告延迟租期,导致产生高额租金是由于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受伤住院不仅花费了巨额的医疗费,且还需后续治疗的费用,现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一方面基于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考虑到被告逾期欠钱实属无奈之举,确有难处,如能调解成功,不仅能使原告权益更快得到实现,还能使被告放下包袱,安心疗养。于是,连法官开始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刘晓、刘达欠原告出租车公司的租金10450元以及逾期利息,出租车公司自愿只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租金,同时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黄子鹏 梁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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