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瑞福
在“2012年贵港政法宣传月”活动期间,本报记者就贵港市进一步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有关问题采访了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人。
记者: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对进一步做好国家安全工作有什么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人: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逐步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刑法、国家安全法为主体的国家安全法律体系框架。我国《宪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1993年出台的《国家安全法》,依法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的法律职权,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和权利。1994年制定的《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国家安全法》有关条文进一步作出了具体的实施性规定。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将原刑法分则第一章的反革命罪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对危害我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12类行为界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第109条“叛逃罪”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为在日趋复杂的隐蔽斗争环境下有效地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刑事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程序及法律监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成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行政强制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这些重要的法律、法规,是我们维护国家安全,保卫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的法律武器,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工作,增强公民的国家安全意识,有效地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记者:在新形势下,为什么要进一步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人: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全面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继续利用我扩大开放的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此外,非传统安全领域的斗争也对我社会和谐稳定造成严重威胁。广西地处少数民族边境地区,是我国唯一与东盟陆、海相联的省区,周边安全环境压力巨大,国家安全工作面临的形势越来越复杂,面对的挑战越来越严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任务将更加艰巨和繁重。
《国家安全法》作为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维护国家安全的专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为有效地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斗争武器。《国家安全法》颁布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经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贵港市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安全工作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意识不断增强,配合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国家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工作开展得还不够深入、全面;由于长期处于和平环境,有的单位和个人的国家安全意识淡薄,对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理解不够、支持不足,甚至阻挠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公务;个别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现象和行为放松了警惕、滋生了麻痹思想。上述问题,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国家安全法》,加大《国家安全法》的贯彻执行力度,不断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切实加以解决。
记者:您能否将《国家安全法》的主要内容给我们介绍一下?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人:现行的《国家安全法》是以防范和制止来自境外或境内外相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共分为五章三十四条,对国家安全工作的有关方面作出比较完整的、具体的规定:既明确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又明确应负的法律责任;既明确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刑事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危害国家安全的一般违法行为及妨碍国家安全工作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既明确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又明确有关机关的配合关系;既明确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职责、权限,又明确了机关、团体、组织和公民在国家安全方面的义务和权利。《国家安全法》的颁布施行,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有力措施,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有效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为建立多层次的国家安全工作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成为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履行宪法义务、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准则。
记者:《国家安全法》和《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国家安全工作中享有哪些职权?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人: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有以下几种:(一)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职权,如通缉、追捕、限制入境等。(二)有权查验中国公民或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询问有关情况。(三)可以进入限制进入的有关地区、场所、单位;查看或调阅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四)在依法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五)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六)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七)可以查验组织和个人的电子通信工具、器材等设备、设施。(八)可以提请海关、边防等检查机关对有关人员和资料、器材免检,有关检查机关应予以协助。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安全机关干警在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安全机关警官证或其它相应证件。
记者:请简要介绍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方面应履行哪些义务?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人:(一)机关团体和其它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二)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提供便利的工作条件或者其它协助。(三)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四)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五)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道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六)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及其它物品。(七)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记者:公民和各级组织应如何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配合支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
市国家安全局负责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国家安全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只有把全社会动员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组成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第一,国家安全机关要在全社会大力开展国家安全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国家安全工作是关系国家安危兴衰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理念,时刻警惕和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各种敌对势力的破坏活动,积极支持、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工作,自觉地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第二,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始终把国家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安全稳定,给予国家安全机关更多的理解、关心和支持,努力把贵港市国家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提供有力保障。第三,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国家安全工作,加强与国家安全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与国家安全机关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构建牢固的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为国家安全机关有效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四,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不仅要配合支持国家安全机关的工作,还要提高警惕,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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