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李燕清 通讯员 兰妍)近日,贵港市出台并实施《贵港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简称细则)。
《细则》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专项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市级统一管理,财政、公安、保监、卫生、农机等部门分工负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
《细则》指出,发生在贵港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机构按规定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细则》明确,该细则适用的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且强调救助基金并非垫付受伤人员所有治疗费用,只垫付受伤人员度过生命危险期等的费用。一般垫付受伤人员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之后的继续治疗费用不属于救助基金垫付范围。
《细则》同时规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需要交通事故责任人偿还,由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追偿,追偿收回的垫付费用纳入救助基金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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