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税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国家对相关税收政策作了调整,本报记者就纳税人关注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采访了贵港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负责同志。
一、问:最近,我区大幅提高了增值税起征点,这将给纳税人带来哪些好处,纳税人应怎样把握?
答: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大幅提高了我区增值税的起征点,即自2012年5月1日起: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起征点由原5000元提高到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由200元提高到500元。增值税起征点的提高,对于扶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就业,改善民生均有重要作用。据统计,截至2012年3月31日,全市国税部门管辖个体户纳税人2.11万户,落实调整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后,全市有约1.64万户个体户纳税人免缴纳增值税,占77.73%,可为他们落实增值税优惠约2800万元。
二、问:目前贵港市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哪类企业?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规定,目前贵港市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几种类型:第一,对企业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和农作物秸秆等3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的木(竹、秸秆)纤维板、木(竹、秸秆)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80%的政策。第二,以蔗渣为原料生产的蔗渣浆、蔗渣刨花板及各类纸制品(生产原料中蔗渣所占比重不低于7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三,对企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废旧沥青混凝土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四,对国家规定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第五,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或者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第六,对销售自产的以建(构)筑废物、煤矸石为原料生产的建筑砂石骨料,符合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三、问:现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有那些改变?
答:为加快退税进度,提高纳税人资金使用效率,扶持企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60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将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管理措施由先评估后退税改为先退税后评估。
四、问:近期出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具体规定有哪些变化?
答: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2011〕40号规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逾期办理认证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五、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以下四点:一是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减征。二是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四是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六、问:小型微利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对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问:企业在从事农牧业等涉农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吗?
答:一是企业从事符合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的农、林、牧、渔业等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二是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以及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属于国家重点扶持高新技术企业中的农机制造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问:现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文件精神。一是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二是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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