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易舟芹 闫丽坚)近日,市民张先生致电本报民生热线,称他是平南月亮湾小区的业主,他在小区里停车被物业公司以超过5个小时为由,收取了5元的停车费,不知物业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
据张先生反映,5月28日,他从小区开车出去时,被保安以他在小区停车超过5个小时为由,收取了5元的停车费。为此,他感到很费解:当初,买房时已有十几平方米属于公摊面积。这公摊面积就应该包括房子以外小区的其它地方,怎么停在自己的小区里还要收费呢?
记者就此事联系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据物业称,小区的公摊面积只包括楼梯和楼顶,车位并没有包括在公摊面积里。况且,业主们的《房产证》和所签的《业主公约》里已经写明了这一点,房子以外的公共地方是属于开发商的,并没有公摊给业主。至于张先生反映收取的5元钱是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这在大门岗有一本登记簿,上面记录着每天来往车辆的收费情况,并给车主开具了发票,所收取的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做到了公开、透明。
记者于是再次致电张先生,张先生表示,《业主公约》里确实写明了公摊面积所包括的地方。
那么,小区的物业公司收取的这个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是否合理呢?平南物价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物业公司是可以收取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用的。而根据贵港市物业管理车辆停放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和规定,如果是固定车位停车的:小车(包括小轿车、小客车)、摩托车、电动车每月每辆分别是60元、15元和25元。如果是临时停放(白天7:00-19:00时,夜晚19:00-次日7:00时)小轿车白天每辆每次是3元,夜晚则是5元,车辆停放不足4小时是不得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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