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特别约定
1.全区农房统保执行本协议规定的统一赔偿标准和流程,人保财险广西分公司在广西境内各市理赔中心、县(市、区)支公司是理赔工作的执行单位,不得以房屋结构不同、房屋质量的差异以及所在地域经济条件好坏为由,设置不同赔偿标准。
2.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及人保财险各市分公司、县(市、区)支公司应该与当地基层党委政府加强沟通协作,按照政务公开、村务公开有关规定做好保险赔款张榜公示工作,公示内容包括受灾农户姓名、领取的赔款金额、房屋损失情况等,同时人保财险公司要将赔款金额数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以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政策性保险落到实处,发挥作用。
3.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人保财险公司向出险地县(市、区)民政局或者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的追偿权转让给人保公司,并协助人保财险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续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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