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谢静翔)非法渠道贩运分装的食盐在港南区东津镇圩上自己经营的批发部销售,宁某以为这样就可以瞒天过海了。殊不知,被贵港盐务管理局的盐政人员查了个正着。今年6月,该局对当事人宁某作出了处罚。
今年5月2日,该局盐政人员在港南区东津镇圩上检查宁某所经营的批发部时发现,宁某店里所销售的食盐不是当地盐业公司分装和配送的食盐。经调查,这些盐品是5月1日宁某擅自从外地农贸市场贩运回来的,属非法购销食盐,共购进28件在自己经营的商店销售,非法牟利,严重扰乱了食盐经营秩序。调查后,该局对宁某下达了《盐业违法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相关权利和在法定期限曾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处罚人的上述行为有物证、询问笔录、现场记录、相片、等相关证据,违法事实清楚。
宁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的规定,已构成盐业违法行为。
6月13日,该局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该局责令宁某今后不得再从事违法购进食盐的行为,并没收了非法渠道购销的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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