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5岁的贵州籍女子李某某,与罗姓男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下非婚生女儿罗某后,于2007年7月在贵港市认识了48岁男子吴某某。2007年8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一起长达五年之久。李某某两段婚姻均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在同居生活期间,与吴某某生育了两个儿子,加上之前跟“前夫”罗某某非婚生的女儿罗某,一家共五口人。吴姓男子在2011年“五一”劳动节期间因为酒后驾车径自撞上了停泊在前方路旁的后驱动,不治身亡。事故发生后,死者吴某某的父母、同居女子李某某以及李某某先后与罗姓男子及吴姓男子非婚生育的三个小孩罗某、吴某李、吴某马为原告,将有关侵权人列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六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万余元。
主办法官认真仔细地审核了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发现李某某以及李某某与罗某某非婚生育的女儿罗某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但李某某与死者吴某某的非婚生两儿子吴某李、吴某马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虽然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他俩享有民事诉讼的权利能力,因而完全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但他俩不具有民事诉讼的行为能力,则由其母亲李某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他俩参加诉讼。在主办人晓明利害关系后,李某某及罗某退出了本案的诉讼。
《婚姻法》和《民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样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本案中,李某某与死者吴某某生前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李某某也就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主张权利。这种男女之间的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黄荣恒 黎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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