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讯 最近,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在开庭前成功调解了一起姐夫诉小舅和小舅同学的合伙纠纷案。
黄某系闫某的姐夫,周某与闫某是同学。2009年12月3日,三人签订协议书,合伙做生意。黄某用自有房产向银行贷款32万元,将其中30万元交给周某作为合伙资金使用,余下2万元则留作自用。根据约定,周某按时偿还了32万元贷款本金和利息。2011年,黄某退伙,周某立写了1万元的欠条给黄某,承诺2011年12月31日还清。后因周某未支付1万元,黄遂诉至法院,请求周某支付1万元及逾期利息。周某则反诉要求黄某退还2万元。闫某作为合伙人参加了诉讼,支持周某。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周某支付1万元及相应利息给黄某,黄某返还2万元及相应利息给周某。两项相抵,黄某尚应返还1万元及相应利息给周某。
黄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该院民二庭主办法官黄钰雄开庭前通过电话向黄某了解情况,指出没有证据证实这2万元钱是赠与还是报酬,就应返还给周某。此后,通过多次电话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放弃原诉讼请求,周某放弃反诉请求,双方互不追究。
(中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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