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讯 梁玲玲多次在贵港城区各照相馆及文印店内以办理文印业务为由,累计盗窃作案13起。11月26日,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梁玲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经认定,梁玲玲从2012年2月至4月间共盗窃13起,盗得现金1000元及总价值11580元的相机13台,销赃共得款3100元。
(黄晓 刘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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