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3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625号令,公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同时废止。这是我国水路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条例》结合当前水路运输行业现状和今后的发展趋势,对水路运输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近日,本报记者就如何结合贵港市实际情况,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促进贵港市水运行业健康发展,专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宁德林。
问:1987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水条》,请您介绍为什么时隔25年之后要施行《条例》?
答:国务院1987年5月发布的《水条》,对推动国内水路运输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其中不少规定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如:所规定的行政审批范围过宽,除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应经审批外,从事水路运输代理等运输服务业务也要审批;对行政审批程序未作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符;由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的规定,以及港口应按国家计划向船舶提供港口服务等反映计划经济要求的规定,实际上已不适用;条文的规定过于粗略,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节能减排、运力调控和信息公开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因此,修订《水条》是非常必要的。
《条例》的颁布施行,体现了国家对水路运输事业的高度重视,是交通运输法制建设的又一重大成就,是一件对水路运输行业产生长远影响的大事。实施《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国内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水路运输行业在法治的轨道上,通过制度创新实现行业有序良性发展,通过行业调控实现水路运输结构调整,通过依法监管实现发展、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综合目标。
问:《条例》的颁布实施对贵港市水路运输业将会产生哪些深远影响?
答:《条例》作为水路运输行业发展的基本法,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了行业内外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对于统一全社会认识,凝聚各方面力量,改善行业发展环境,规范行业竞争行为,从而形成发展的合力和前进的动力,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水路运输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形成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二是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行业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转型;三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水运的优势,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战略,实现低碳绿色交通体系;四是有利于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管理,为水路运输提供安全保障;五是有利于提升应急保障能力,确保优先运送急运物资、人员,以及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共分6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水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水路运输辅助业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水路运输工作原则、管理主体、执法主体及其管理原则。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规定了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条件、程序,必要情况下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采取运力调控措施,限制外资和港澳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经营或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投入运营的船舶须满足的条件,通过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不符合船型技术标准的在用船舶更新、改造等。
第三章《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主要规定了水路运输经营者在从事水路运输时应当遵守的相关事项。
第四章《水路运输辅助业务》,主要规定了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申请条件和程序,以及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等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范围和应当遵守的相关事项。
第五章《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12人以下的客船和乡镇客渡船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以及《条例》的施行时间。
问:《条例》主要有哪些亮点?
答:《条例》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个亮点,是减少了行政许可项目,简化了审批程序。减少了3项经营审批范围,即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除船舶管理业务因直接关系船舶和人身安全,须符合必要的专业技术条件,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设立行政许可外,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等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只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向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进行备案。另一方面,《条例》对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的许可实体条件进行了细化,同时对审批程序和审批时效进行了规定,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个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共管理职能。
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市场监管。首先是严格了市场准入条件。针对从事水路运输活动在技术和安全保障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条例》规定了经营水路运输业务和船舶管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其次是规范了水路运输经营活动。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者须保证船舶适航,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禁止超载运输,提供良好服务,为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遵守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履行班轮运输的相关告知义务,依法优先运送急运物资、人员和保障军事运输,以及报送统计信息等。再次是明确了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的法律义务。规定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第四是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处罚违法经营活动进行了规定。
二是强化了公共服务责任。首先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要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其次是调控运力。为避免阶段性的投资过度、恶性竞争,节约社会资源,为运输安全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正常的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在特定航线、特定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暂停新增运力许可。再次是公开信息。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在开始实施运力调控措施的60日前要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范围、期限等事项。
第三个亮点,是进一步强化了水路运输安全。
首先,对从业人员资格进行了规定。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要有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运输企业还须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其次,对运营的船舶进行了规定。船舶须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件,满足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再次,对不能满足安全管理需要的运输企业进行了限制。企业发生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事故或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对不符合经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撤销其经营许可。除此之外,《条例》还对重点保障紧急运输、重要的军事运输作了规定,要求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这些规定的实施,为加强水路运输安全管理和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第四个亮点,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义务。
水路运输具有占地少、投资省、运量大、能耗小、成本低、污染轻的比较优势,对于大宗物资的远距离运输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测算,在相同运距运量情况下,水运能源消耗为铁路的50%、公路的40%;二氧化碳排放为铁路的33%、公路的7%;运输成本为铁路的25%、公路的7%。从运输量看,水路运输每马力运量是火车的4倍、汽车的50倍。
节能减排是我们交通运输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针对内河运输中部分老旧船舶技术标准低,船型过于杂乱,既不利于保障安全和节能减排,也严重影响航道和通航设施通过能力,大大降低了部分主要内河航道通行效率的突出问题,《条例》明确制定并实施新的船舶技术标准,对不符合新标准但尚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在用船舶,通过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同时,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
问:请您谈谈如何结合贵港市实际贯彻实施《条例》?
答:贵港市作为全区乃至西江干线重要的内河航运大市,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意义十分重大。到去年年底止,贵港市内河运输船舶共计2746艘、326万载重吨,拥有内河航运企业111家,全市水运市场已经具有一定的规模,在全区乃至西江干线都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贵港市水运市场结构不够完善,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部分水运企业经营较为困难,有待从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变。我们要紧密结合贵港市实际,围绕“打造西江流域核心港口城市”的要求,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行业发展动力,协调处理好发展与效益、发展与安全、发展与环保等多方面关系,以法治措施优化市场环境,以良好市场引导结构调整,以科学监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优质服务促进良性竞争,努力促进水运行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面,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和各种有效方式,广泛宣传《条例》相关内容,使广大水运管理工作人员和水运经营者充分了解《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管理、依法经营的意识。
二是改革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手段,提升公共管理水平。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水路运输市场的发展需求,加强市场引导,强化动态监管,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实现从“重审批,轻监管”向加强市场监管的转变;要支持和鼓励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运行业调整。同时,要认真履行市场统计、调查分析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职责,实现从重管理向重服务的转变。
三是促进水运行业结构调整,推动水路运输科学发展。当前贵港市水运行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需要我们加快转变水运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实现由传统产业向现代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转型。我们要充分运用《条例》规定的各种经济、技术政策,积极推进水运结构调整,实现水运发展的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相统一,增强水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四是健全水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水运市场良好秩序。要充分发挥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经营资质动态监管、诚信管理、公平竞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等市场监管制度,实现对市场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加大市场监管力度。
五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条例》通过明确行政许可程序、确立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设立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市场监测及定期公告等义务,强化了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法定职责。我们要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认真贯彻高效、便民的管理原则,以服务为载体,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努力为广大水运经营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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