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主任会议通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一、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泸湾江取水口保护区整治工作情况的报告。该专项报告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职业教育工作情况的报告。该专项报告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医改工作情况的报告。该专项报告安排在6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改、住建、国土、财政、环保、交通运输等部门服务“三年目标任务行动计划”工作情况的报告。该专项报告安排在7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审议。
(五)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六五”普法工作情况的报告。该专项报告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
(六)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扶贫工作情况的报告。该专项报告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2个职能部门工作情况的报告。该专项报告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该专项报告安排在12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
(九)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水库移民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该专项报告安排在12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
(十)听取和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该专项报告安排在10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审议。
(十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关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情况的报告。该专项报告安排在12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审议。
为提高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听取和审议各项专题报告前,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报告的内容和会议审议的需要,组织调研组,开展调查研究,并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进行督查。调查、督查的组织和调查的具体内容、督查的方式方法由主任会议决定。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决算报告
(一)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本级2012年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局关于2012年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以上依据监督法规定听取和审议的四个报告,安排在8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审议,由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依法做好相关工作。
三、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一)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实施情况。该法律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4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情况。该法律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4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三)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情况。该法律的执法检查报告提请6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四)根据全国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方案提出的有关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全国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贵港市开展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
四、开展跟踪检查
对食品安全问题专题询问有关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该跟踪检查报告提请4月份召开的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五、开展专题调研
对市农村学校老师待遇情况进行调研,安排在9月份。六、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根据监督法和《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13年,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主要是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程序,加强备案审查的规范化管理。认真研究处理国家机关、公民、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建议,有重点地开展主动审查,及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
本计划在执行中如需增加和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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