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先生来电咨询:《物权法》施行后,办理二手房转让登记时,买、卖双方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场?
贵港市房产局答复:根据《婚姻法》、《物权法》第十四条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已载入登记簿的,转让登记时只需房屋所有人带上本人身份证到场即可。不动产未记载于登记簿的,转让登记时仍需卖方夫妻双方到场,并带上结婚证及有效身份证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地产,转让登记时夫妻双方应持身份证、结婚证到场。经夫妻双方约定为共同共有的,办理共有权证时,经夫妻双方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放弃的一方提供书面声明或约定书。买方为单身的,转让登记时只需本人带身份证到场,提供单身无共有人的书面声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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