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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交通运输局宁德林局长就《贵港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来源:贵港日报 2013-06-05 17:37   https://www.yybnet.net/

记者:制订《贵港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宁局长:制订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贵港市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维护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记者:什么是出租汽车?

宁局长:出租汽车,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根据乘客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按行驶里程和等待时间计费的五座以下(含五座)经营性小轿车。

记者: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宁局长: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和管理必须遵循"宏观调控、协调发展、统一审批、科学管理、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

记者:出租车运力投放应遵循什么原则?

宁局长:出租车运力投放总量原则上按市区人口(含流动人口)每万人不超10辆的比例确定,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规模、流动人口及市场需求适时调整。

记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使用期限有多长?

宁局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6年。使用期限届满经营权自然终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重新投放运力。

记者:单位或个人有没有权利处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宁局长: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将依法取得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及车辆产权设定担保、转让、变相倒卖或擅自处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记者:企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应符合哪些条件?

宁局长: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

(二)经营的出租车必须是法人财产,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流动资金不少于车辆总价值的5%;

(三)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和组织机构;有完善的经营和安全管理制度;在经营管理、车辆技术、安全质检、财务会计、统计等岗位各配备至少一名并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有符合规定和相应职业资格的管理人员、驾驶员;

(四)在贵港市建成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不少于实有车辆投影面积两倍的停车场地。租用他人房屋、场地作为经营办公场所、停车场的,必须依法签订租用合同。

记者: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符合哪些规定?

宁局长:出租汽车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以下几项规定:

(一)发动机排量不低于1.4升,车身长和宽不低于4.6米和1.7米,尾气排放达到国家同期规定的小轿车标准,车身颜色及附属设施符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在车前保险杠显著位置悬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标志牌,车前门两侧喷印统一标准的文字字体、企业名称、运政监督电话等,车身两侧规定位置张贴收费标准;

(三)安装具有计价、语音、税控、IC卡、打印等功能的新型计价器、空车待租标志和统一标准的出租车顶灯;

(四)车辆技术状况保持良好,服务设施齐全、有效。车内张贴服务承诺和统一客运价格标签,配备乘客意见簿和交通旅游图等。

记者: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宁局长: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并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男性60周岁以下,女性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三)具有本市户口或暂住证明;(四)无较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经市运政机构组织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记者: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从事那些行为?

宁局长: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异地经营;

(二)将出租汽车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三)非法聚众闹事、上访、游行示威、停运、罢运等;

(四)利用出租汽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五)以班车客运的方式经营出租汽车客运。

记者:驾驶员什么情况下属拒载行为?

宁局长:驾驶员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视为拒载:

(一)在待租状态下,已问明乘客去向后拒绝提供载客服务的;

(二)已开启空车标志灯,遇乘客招手不停车的,或停车后不载客的;

(三)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四)已确认调度中心的指派而不完成任务的。

记者:出租汽车乘客应遵守哪些规定?

宁局长:乘客应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支付车费并承担依法收取的设施费、路桥费等;

(二)不得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武器或者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乘车;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乘车时须有法定监控人陪同;

(四)不得在车内吸烟或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和损坏车内外设施;

(五)不得要求驾驶员作出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宁局长: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不使用计价器或不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和物价收费规定收费的;

(二)不按规定给付出租汽车客运专用票据的;

(三)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无法完成运送任务的。

记者:出租汽车乘客向运政部门投诉时,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宁局长:乘客的合法权益受到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侵犯的,乘客可以向运政机构投诉。投诉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投诉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车牌号、出租汽车客运票据等;

(三)投诉内容的事实及依据;(四)投诉请求;

(五)情况复杂的,投诉人还要提供书面材料。

记者:市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在什么时间内答复投诉人?

宁局长:运政机构受理乘客投诉后,要及时调查处理。自受理投诉之日起7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记者:本办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宁局长:本办法于2013年3月27日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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