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狮岭路(迎宾大道--西环路)建设顺利进行,并切实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港市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狮岭路(迎宾大道—西环路段)(具体以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人:贵港市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
四、补偿安置办法: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办法
1.征收个人的房屋(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及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世居房),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建设成本价格(附表一)为依据进行协商;如果不同意按此价格实行货币补偿,可选择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房地产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对因历史原因造成手续不全的房屋,本着“以人为本、尊重历史、关注民生”的原则,被征收人能够提供被征收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并经市国土、建设、房产等相关部门及房屋所在地政府认定的,按下列办法给予补助:
(1)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房屋视为世居房屋,依法给予全额补偿。(详见附表一)
(2)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建设成本价格90%给予补偿。
(3)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房屋,按贵港市中心城区房屋建设成本价格的80%给予补偿。
(4)2010年4月1日后建成、无任何审批手续的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
2.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的房屋(公益性用房除外)不实行产权调换,只实行货币补偿(详见附表三)。
3.土地补偿
(1)征收已建好房屋的土地或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并建好基础但没有建房的个人宅基地,按贵政通〔2012〕1号《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港市中心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告》标准补偿(附表二);如果不同意按此价格补偿的,可选择具有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土地评估,确定补偿价格。
(2)征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私营企业的土地,按等价置换,不需置换的,按评估价格补偿。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原则上在被征收房屋附近规划建设相应的安置房进行安置;不能在就近安置的,也可选择异地经济适用房安置。
1.安置地点:就近拟安置在城西第二拆迁安置区,位于达开路南段东侧;异地拟安置在西环外第二拆迁安置区,位于西江二路北段西侧。
2.调换办法
征收住宅的,按下列办法进行产权调换:
(1)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含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世居房屋),选择就地就近安置的,按住宅面积1:1进行调换;选择异地安置的,按住宅面积1:1.2进行调换。
(2)1997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建成的房屋,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90%进行调换。
(3)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建成的房屋,按被征收建筑面积的80%进行调换。
(4)杂物房、简易房、养殖用房或层高不达到2.2米的房屋不实行产权调换,只给予适当的货币补偿或补助。
(5)被征收人为特困户、孤寡户或办有合法产权证明(含1996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世居)只建设一层房屋并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经村、乡镇核实后,可以调换一套80平方米安置房,超出被征收面积部分不补房价。
五、奖励办法:被征收人在征收期限内积极配合征收工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的,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奖励每平方米100元。
(二)持有合法手续的房屋(含世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公摊面积。
(三)被征收人在安置小区选房的,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间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间在同一天的,通过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六、搬迁补助费: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费给被征收人;不是安置现房的,按二次搬迁计算。设备拆装及运输等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一次性支付。
七、临时安置过渡费:征收人应当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实行产权调换的,一次性支付18个月。实行产权调换超过18个月不能交房的,征收人应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支付临时安置费,直到交房为止。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八、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征收用于经营用途的房屋,按实际经营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0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助费。
征收厂房、车间、仓库造成停产、停业的,征收人应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停产、停业补偿费。
九、附属设施迁移补助费:征收人应对被征收房屋内的供电、供水、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空调等设施支付迁移费用,具体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十、装修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属于特殊(豪华)装修的,按房屋装修重置价实行货币补偿,具体标准按附表五执行。
十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参照本通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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