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实施。对于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问题,《暂行办法》完善补充了相关规定,便于进一步提升保障房的分配和管理质量。近日,本报记者就读者关心的相关问题采访了贵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蔡萍。
保障性住房概念
记者:什么叫做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哪几个种类?
蔡萍:保障性住房是指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提供给特定的人群使用、具有保障性作用的住房。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含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侨区危房和城中村改造,以及旧住宅小区危房改造等方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
申请条件和保障方式
记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蔡萍: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家庭人均年收入属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范围;
(二)没有住房家庭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含自建房、房改房、集资建房等)建筑面积低于市(或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三)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一年以上(含一年),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记者: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又是怎么划定标准的?
蔡萍:根据《贵港市住房保障规划(2010-2015)》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贵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贵港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012年为600元(含,以下同);2013年为650元,2014年为724元。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007-2008年为8平方米,2009-2011年为12平方米,2012年至今为13平方米。
记者:廉租住房有多少种保障方式?
蔡萍: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货币补贴,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与现行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补贴标准确定。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以每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配租一套廉租住房标准确定。
保障资金和房屋来源
记者: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是怎么样筹集的?
蔡萍:各级政府应当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可以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总收入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比例不得低于5%;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包括银行贷款、非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五)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及其商业配套设施的出租出售收益;
(六)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
(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等;(八)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记者:保障性住房源自哪里?
蔡萍:保障性住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改造、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没收的住房(含腾退的公有住房);(四)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的住房;(五)住房建设中配建、代建的保障性住房;(六)社会捐赠和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产权存在争议或者纠纷、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者不符合保障标准的房屋,不得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
建设、分配、管理
记者: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是多少?
蔡萍:保障性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按下列标准控制:廉租住房在5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限价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控制在当地普通商品住房面积范围内。
记者: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是什么?
蔡萍: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为当地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
1个家庭只允许申请1套保障性住房。单身人士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必须年满25周岁以上(含25周岁)。申请租赁或购买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记者:保障性住房怎么申请?
蔡萍: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实行“三审两公示”制度。首先是向当地的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第一次审查,2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在所住的街道和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没有接到反对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所在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其会同同级民政、公安、工商、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收入状况、家庭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审核。
若符合条件,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前两次审核获取的信息进行第三次综合审查,5个工作日内拟定具备参与分配资格的名单。经过第三次审查之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名单将在当地政府网站或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各级主管部门在“三审两公示”期间要透明化管理,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及时呈报材料,迅速采取措施,按时反馈信息,确保分配公平。对执行不力的部门的负责人要进行问责。
保障性住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轮候及分房顺序。不得擅自改变分配对象和轮候次序。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优先保障: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孤寡老人;60岁以上的老人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赡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赡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三)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医保界定的重大疾病,须有市、县级医院疾病证明书)或属于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四)家庭成员属于重点优抚对象、涉军及参战群体(部分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对越自卫反击战参战民兵)以及获得自治区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且该家庭成员是主要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之一的;
(五)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运营管理
记者:保障性住房怎么样运营?
蔡萍:廉租住房租金和经济适用住房售价实行政府定价。廉租住房租金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构成,并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限价商品住房售价实行指导价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成本由房屋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构成。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企事业单位、开发企业等社会机构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按投资主体确定房屋权属,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设区市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中注明公共租赁住房及其性质;属于共有份额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具体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承租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除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外,还须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及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
退出管理
记者: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如何?
蔡萍: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保障性住房产权所有部门或单位收回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
(一)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取得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规出售、出租、出借,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的;
(四)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五)家庭的收入、财产、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或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
(六)其他违反保障性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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