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广播电视台 何丽雯
近年来,电视调查性报道已成为电视荧屏上一道独特的风景线。不管是揭露性还是非揭露性的题材,真相必然是调查性报道所追求的。因此,电视记者采访态度的好坏、采访能力的高低、采访技巧的有无对电视调查性报道的成败有着极其关键的作用。
一、记者的采访技巧分析
1.会提问
提问,是记者采访成败的关键,首先要善于综合运用闭合式提问和开放式提问。所谓开放式提问,就是问题提得比较概括、抽象,范围限制不很严格,给采访对象以充分的自由发挥余地,一般而言,开放式提问适于转入话题、搜索情况、调节气氛、发现纰漏、缓冲记者的压力等情况。所谓闭合式提问,就是问题提得比较具体,范围限制得很严格,给采访对象发挥的余地很小,采访对象一般要做较为直接的回答。由于闭合式提问一般适用于层层追问、深入突破、证实事实,这更符合电视调查性报道追求真相的特点,所以在电视调查性报道的采访中,记者大多数情况下会使用闭合式提问。
2.会倾听
调查性报道所追求的是真相,记者采访是为了获取信息,这些信息应该是事实本身所具有的,而受访者正是掌握这些信息的人,记者可以通过倾听采访对象的话找到新的问题,以便于更深入地挖掘。耐心听的记者,往往能起到鼓风机的作用,使采访对象心中的信息之火越烧越旺;不耐心听的记者,起的则是消防龙头的作用,使采访对象心中的信息之火遭致扑灭。在耐心倾听的同时,也要做到有目的的倾听,边听边思考,切忌被采访对象牵着鼻子走。
3.会观察
电视的形象性常常给人比文字报道更真实的感觉,但是也不要忽略,“招摇过市”的摄像机常常没有“不露声色”的文字记者更能看到事物的原本面目,因为电视摄像机前的人们当意识到镜头正对准他们时,有可能夸大或隐瞒些什么,所以电视记者尤其需要通过观察来采集新闻素材。
首先,善于观察,就要特别注重细节,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信息。在采访中,通过观察对方的表情、动作做出某种判断,采访对象自然流露的体态和面部表情是有规律可循的,记者可以从中判断出采访对象的心理,也可以从中了解到相关信息,有些具体的非言语行为的镜头表达也许比采访对象的言语语言更能说明问题。
其次,善于观察,就要善于思考,在电视调查性报道中,记者要把观察和思考结合起来,这样才会有所收获。《新闻调查》内部曾提出一个概念“发现意识”,具体有两个要求:A、我们必须到达现场;B、我们在现场一定要有独到的发现。有了独到的发现,节目才能做到“好看”,而发现必须要以观察为基础。在采访现场的观察应是全方位的,包括用眼看,用耳听,用身体感觉,用脑子思考,因此,必须和记者积极的思维相结合,在观察中思考,在思考中观察。
二、采访一定要把握好“度”
在电视调查性报道的采访过程中,记者除了要会问、会听、会观察,还要把握好采访的“度”。如何把握“度”,也是一种特殊的采访能力或技巧。一方面,电视调查性报道所调查的问题本身错综复杂、盘根错节,所以记者在采访中要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另一方面,与新闻事实有关的各方人士出于各种原因,或不愿意透露事实,或设置障碍,甚至故意散布假消息误导记者,使记者的调查更加困难,很多时候,记者要通过隐性采访才能完成报道,但是记者必须要注意,采访必须要依法进行。
首先,要严格规范隐性采访的范围。在这方面,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带了个好头。他们就此确定的信条是:“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正当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用做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采取的手段。只有同时符合下述四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四)经制片人同意。”《新闻调查》的做法对我们新闻记者进行调查性报道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其次,一切调查采访行动都必须遵守法律的准则。记者绝对不能为了掌握他人的犯罪证据而自己也违反国家法律。隐性采访必须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前提。但即使是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人和事的采访,所获的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在报道时也要有所选择,与公共利益没有大的关系的就没有必要披露。
再者,不能跨越法律禁区。隐性采访必须严格遵守一切法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要特别警惕跨进如下法律禁区。1.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隐性采访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法人秘密。另外,对军事禁区等保密场所,记者也不能进行隐性采访。2.严格遵守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隐性采访不得违背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因为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3.严格遵守有关隐私权保护法律规定。对涉及到个人隐私内容的不能进行隐性采访。4.严格遵守有关司法机关法律规定。如我国对法庭审判的新闻采访就有严格限制,规定法庭的审判活动不能进行隐性采访。另外,电视记者不得伪装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依法授予的特定身份。不得借用司法手段,勘验、搜查、讯问、拘传、监视居住、扣押书证物证等手段,这些都是法律明文授予司法机关的权力,不为新闻记者所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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