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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统计局杨伟明局长就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答记者问

来源:贵港日报 2013-12-16 17:02   https://www.yybnet.net/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即将进入入户登记阶段。这次经济普查的对象和范围有哪些?主要目的是什么?对普查对象、普查机构和人员以及政府部门有哪些要求?如何保证经济普查资料不被泄露?近日,本报记者就公众关注的有关问题采访了贵港市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普查办公室主任、市统计局局长杨伟明。

问:什么是经济普查?

答:经济普查是指国务院改革普查制度,对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进行调整,将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三项普查合并,同时增加建筑业普查,共同构成的大型国情国力调查。该项普查每10年进行两次,分别在逢3、8的年份实施,但受“非典”影响,原定于2003年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延至2004年。2013年开展的经济普查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掌握国民经济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按照统一的方法、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组织对工业、建筑业、第三产业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的一次性全面调查。

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有哪些?

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简而言之,就是除第一产业以外的所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在时间上是怎么安排的?

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普查时点是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2012年作为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筹备阶段,主要是研究全国经济普查的总体方案和开展专项试点;2013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主要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组建国家及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宣传动员,进行普查综合试点,部署并落实普查方案,选调普查人员并进行培训,做好登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2014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5年为普查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课题研究阶段。

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问:第三次经济普查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问:为什么要搞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

答:五年开展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是国家为全面详细了解我国二、三产业发展状况而统一组织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国家为摸清“家底”、掌握国情国力而采取的有效方法。通过普查得到的客观、真实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全貌的信息,能够为国家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翔实的参考依据。

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国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我国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发展状况,摸清我国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

通过这次普查,可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上接第一版)

问:我国经济发展史上进行过哪些普查?

答: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普查,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4年以前,先后于1950年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1985年进行了第二次全国工业普查,1993年进行了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其间,还进行了4次全国人口普查。1994年国务院颁发文件,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了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第二阶段是1994年至今,在10多年的时间里,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开展了1995年全国第三次工业普查,1996年第一次农业普查,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1996年第一次、2001年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2004年第一次、2008年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2006年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2013年开展的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17次大型普查。

问:经济普查对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问:不参加经济普查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这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被调查者必须应尽的义务。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普查人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一)普查人员有权就与经济普查有关的问题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要求单位和个人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修改不真实资料。

(二)普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拒绝、抵制经济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普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普查方案,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强令、授意普查对象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经济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普查员证。普查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应当履行保密义务。

(三)普查员应当依法直接访问普查对象,当场询问、填报。普查表填写完成后,应当由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普查对象应当对其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普查人员应当对其负责登记、审核、录入的普查资料与普查对象签字或盖章的普查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问:经济普查涉及“商业秘密”吗?

答:这次经济普查的内容及其指标的设计与日常统计数据的补充、调整和更新密切相关。绝大部分是常用指标,主要分标识部分和业态部分两种指标。即使有些指标企业认为属商业秘密,也不必担心会泄密。普查办法规定,普查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绝不能向外界提供个体资料。

问:如何保证经济普查资料不被泄露?

答:2004年,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了《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为什么要制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答:2003年12月2日,《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提出,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今后全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3、逢8的年份实施。由于经济普查是一项非常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涉及范围之广、参与部门之多、技术要求之高、工作难度之大,都超过了以往各项普查。因此,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这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促进解决经费落实难、人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部门协调难等突出问题,最终保障经济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和发布这样一个行政法规,对经济普查目的、对象、范围、组织实施、工作任务和应当遵循的原则等作出明确规定,以保证经济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

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政府、部门、普查机构、普查人员和普查对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者,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都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

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对使用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作了哪些限制性规定?

答:按照《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为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其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与前两次经济普查相比,第三次经济普查有什么新特点?

答:与第二次经济普查相比,这次普查有以下特点:一是重点突出。以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产业和小微企业的底数为主,辅之以其他必要的内容。二是方式优化。清查和普查登记一次完成,普查和抽样调查相结合,以提高普查效能,减轻基层负担。三是统一组织。在普查机构的集中领导下,统一设计方案、统一布置培训、统一实施调查、统一处理数据、统一发布数据。四是手段创新。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全面采用手持电子终端设备,实现普查数据的采集、报送、处理等手段的自动化、电子化,提高普查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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