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29日,贵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行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的过程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电动三轮车62辆、机动三轮车26辆、人力三轮车7辆、二轮摩托车48辆、面包车3辆、货车1辆予以查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被查扣的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二轮摩托车、面包车、货车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行
政处罚决定。请各车主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到贵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地址:贵港市港北区拥军一路226号,电话:0775-4589697)接受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或贵港市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贵港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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