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14年5月26日,黄某应贵港客商韦某的要求,将5万多公斤玉米运至贵港市,并以每吨2540元的价格,交由韦某请车拉走。事后结算,除了韦某提供包装袋及请车费用近700元后,韦某应支付12万余元玉米款给黄某。同年6月29日,韦某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10万元,余下的26000余元,出于信任,黄某没有讨要欠条。
去年10月,由于多次上门追讨余款遭遇韦某拒付,黄某气愤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韦某偿还这笔玉米货款及支付利息共计近3万元。可被告韦某辩称,他和原告黄某口头约定的单价、数量,与交货时有很大的出入,所收到的货他已全部付清费用,请求法院驳回黄某的诉求。
经开庭质证,韦某以货物过磅码单上没有相关货物的数量、单价等详细信息为由,否认了这笔余款的存在。而黄某提供的证据中车辆信息不全,货物种类不详,更重要的是没有欠费依据等材料,根本无法确定其所主张的事实。兴业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关系真实存在,双方间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仅凭诚信做交易,双方均履行了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部分玉米款,因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黄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 陈凤秀 通讯员 黎永芳 梁立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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