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与“执行不能”是不同的概念,“执行不能”是表现在客观上被执行人完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仅有部分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在法律上无法执行,导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得不到实现的客观情况。“执行难”往往表现在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抗拒或规避执行、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法院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力或出现消极执行、拖延执行,以及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等情形。在此介绍三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以增强读者直观了解。
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导致客观执行不能。2016年2月夜,被执行人梁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期间,由于其车辆灯光系统不符合安全要求,撞到在公路正常步行的周某,造成周某受伤住院。经鉴定,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覃塘法院依法判决梁某赔偿周某经济损失9千余元。判决生效后,梁某以无经济来源为由拒绝赔偿,周某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多次查控,均未发现梁某有可供执行财产,法官上门实地调查时,发现梁某家徒四壁,家庭经济状况极差,没有履行能力。法院依照最高法相关规定,经由合议庭合议及征询申请人意见后,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知去向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覃某某与覃某延、覃某势等5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覃塘法院依法判决覃某某赔偿覃某延、覃某势等5人经济损失11万余元。因覃某某始终未现身说法,覃某延等5人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覃塘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发现覃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由于覃某某属外地人,执行法官依据住址上门找人,多次扑空。法院通过限高消费、黑名单等强制措施逼迫覃某某现身,但无济于事。背负11万余元赔偿款的覃某某去向不明,法院花费大量人力物力仍未能发现其本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法院最终只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征得覃某延等5名申请人同意后,对此案采取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共同财产无法分割导致执行不能。邱某与韦某原系夫妻,二人共有房产为独栋三层房屋,韦某长期在海南工作,两人因长期分居而诉至海南某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覃塘区覃塘镇一栋三层楼房(不可分割)第一层归韦某所有,第二、第三层归邱某所有。法院判决生效后,韦某的父亲韦某雄、母亲覃某一直没有搬出属于邱某所有的第二、第三层,邱某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韦某雄返还楼层。法院支持邱某诉求。因韦某雄、覃某坚持不搬,邱某到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此案立即着手查控韦某雄的可供执行财产,除了此栋房屋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以多种方式动员韦某雄、覃某搬出涉案楼层,两位被执行人均年过八旬,完全不愿配合执行,韦某雄又患有心疾,法院若采取强制执行,对老人的刺激太大,风险极高。无奈之下,覃塘法院经合议庭合议,报备院长,在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特别提醒大家,要理性看待“执行不能”。当前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根据被执行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分类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经查实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不能”案件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对于“执行不能”案件,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将部分案件终结执行,对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法院在穷尽执行手段后,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被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若申请人或法院后续经查控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则申请人仍可申请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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