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叶万松通讯员吕繁)女子梁某与男友分手后,在返回男友住处取回衣物时,因盗走对方现金4000元,近日被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2007年,平南县的女子梁某与容县男子黄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两人争吵不断。2011年6月,两人在一次吵架后分手,结束恋爱关系。2011年10月21日,梁某驾驶摩托车来到黄某家中,欲将其衣物取回。在翻找过程中,梁某发现黄某的书桌抽屉里有现金4000元。为了报复前男友,梁某于是将现金盗走,并逃之夭夭。
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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